工程承包约定复杂 农民工讨要工资难
发布时间:2013-05-14 07:34:00
近日,本院对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做出判决被告王某给付拖欠劳务费31376元。
2011年8月于某在案外人范某处与王某达成口头用工协议,由于某为王某所承揽的建筑工程外墙安装固定苯板,工期22天,王某应支付劳务费99376元,并约定劳务费由王某交于范某,再由范某转交承包人于某。王某先期支付劳务费68000元,余款未能按约定给付。2011年10月28日,因转交人为范某,王某给范某出据拖欠劳务费31376元的欠据一张,导致于某未能拿到应得的劳务费。
本院审理后认为,因范某为代收人,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于某与王某的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并对所拖欠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王某应给付原告于某劳务费31376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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