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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拆迁人李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3-05-14 07:32:42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长远发展,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更有利于改善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了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可以由法律对被拆迁人房屋的最高价值作出限定,不能超过其市场价格的一定倍数以兼顾拆迁人的利益。对于能够协商的尽量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拆迁问题,如果实际不能协商解决的,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城镇化的改造,在保证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下(在进行强制拆迁前,应当将被拆迁人的补偿资金准备好),也只能进行强制拆迁。

    2013年4月19日早,在县政府的主持下,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制订周详的执行预案,对被拆迁人李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李某现有住宅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46.80平方米(产权证号05-038),用途为住宅,房屋估价为每平方米1930元,房屋补偿金额为90,324.00元。附属设施总补偿为5,185.00元,搬家费46.80平方米x10元=468.00元,总计补偿为:95,977.00元。被拆迁人不同意估价的金额,认为过少,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协调,拆迁人最后同意补偿24万元,但被拆迁人李某要求不能少于30万元,双方最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县政府会议决定,于2013年4月19日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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