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牛买卖成交 风险随即转移
作者:立案庭 刘飞飞 发布时间:2013-04-16 14:08:37
2012年9月2日,村民王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李某将其自有耕牛一头以人民币3800元卖给王某,王某当即付清价款,但王某未能随即将牛牵走,而是在争得李某同意将牛拴在牛栏,准备第二天把牛牵走。当晚,该牛被盗,王某要求李某返还购牛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牛款3800元。
经庭审认定,原告在口头协议达成后,当即付清价款,其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终结。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耕牛的交付时间。从原告当庭表述中,原告是经被告同意将牛存放于被告牛栏过夜来看,耕牛已随价款的支付,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买卖合同中应视为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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