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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克东法院 “亮剑”治“老赖”

发布时间:2017-12-12 10:35:08



近日,克东法院审结2017年度首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案件起因

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李某诉至克东县人民法院。

初次裁判

2015年11月16日,克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克东民初字第579号判决,判定孙某于2016年1月返还李某其承包25亩土地的经营权, 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给李某2012年至2015年土地承包费8000元,支付利息1431.60元。

被告人上诉

被告人孙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裁判

2016年1月2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109号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绝履行

在(2015)克东民初字第579号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拒绝履行判项。克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敦促孙某,但孙某扔拒绝履行。

刑事拘留

2016年6月16日,孙某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针对上诉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法庭质证认证对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起诉孙某。

履行裁判

被告人孙某当庭供述,其在克东县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后,仍然耕种涉案土地,并拒绝偿还土地承包款,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 6月21日已经履行该判决。

裁判理由

被告人孙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履行该判决,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名,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除了克东法院“亮”出刑事判决外,人民法院还有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水陆空阻止出行、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等各种“剑法”惩治“老赖”。这些方法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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