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克东法院审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双方争议较大,但经过法官的释理说法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圆满达成协议。
2017年5月4日王某与齐某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现有王某将自有的位于克东县某小区的住宅楼(85平方米)卖给齐某,价款32.5万元,现付订金3万元,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贷款等事宜”,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三天后,齐某以王某口头答应带家具、家电、卫浴,现予以否认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王某返还购房订金3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中的“订金”是否具有“定金”含义,是否适用定金规则。原告齐某所举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订金”就是“定金”,但被告王某的叔叔出庭作证时,经法庭询问,其证实在双方恰谈房屋买卖具体事项时,王某曾说过“我如果反悔,双倍返还你们订金6万元”的话,据此,法庭认定本案中的“订金”虽没写成“定金”,但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具有“定金”的含义,应当适用定金规则。法庭在查明事实、认定定金性质及双方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调解。因被告王某签订合同后,已为给齐某倒房做了准备,另行租用了其它房屋并交付了租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被告王某扣除了租金损失后,将剩余的订金返还给了原告齐某。
一字之差,意义千里。“订金”、“定金”虽读音一样,却有本质差别。“订金”的详细释义为:预订所付的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只对交付方有约束力。生活中,“订金”、“定金”的确不太好区别,再加之签订合同时不慎重,常将 “定金”误写成“订金”,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即使写错了也没有关系,记住一点,无论写成“订金”、“定金”中哪一个,补充附带一条“**方违约不返还,**方违约双倍返还”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