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火烧伤引发的纠纷:2012年8月9日某钻井公司在钻井过程中,因钻杆断裂需要焊接,与在克东县某修理部工作的张某联系,张某到钻井现场后,看钻井公司的电焊设备齐全,遂穿上水岔、系上安全绳被吊放到井下进行焊接。焊了三根多焊条时张某觉得有点儿闷,井上的的人将氧气管顺到井里。因张某的脚支撑在井壁上,挪动的时侯掐电焊条的钳子碰到了井管上,井里瞬间就着起火来,张某大声喊“往上拽”,因安全绳断了没有救上来,上面的人即往井里浇水,将火扑灭。后被克东消防大队消防员救上来,送医院救治。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钻井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钻井公司做为定作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辅助了原告刘晓明电焊操作,双方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预见到往井里注氧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其双方疏忽大意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钻井公司应当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张某与钻井公司对损失按比例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