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的盗窃者多数是具有多次盗窃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盗窃的手段十分熟练,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盗窃组织,形成盗窃与销赃链条,实施结伙盗窃行为。而且,他们为逃避法律惩罚,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或者直接驶向事先联系好的买主,给侦查机关侦破造成困难。
日前,克东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关于被告人惠某、赵某盗窃,被告人赵某、王某、韩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经过法庭的公开开庭审理及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后认定,被告人惠某、赵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韩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该案中盗窃者惠某、赵某均系多次具有盗窃行为的前科劣迹的累犯,他们服刑期间的狱友,刑满释放后,他们事先通谋并分工,由惠某趁夜晚潜入居民庭院内,利用晚上治安防范力量薄弱的特点,将居民停放院内未加防反锁或只安装简易链条的摩托车盗走,然后从容的发动车辆离开,送至赵某处,由赵某联系贪图小利、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买主韩某等三人,将多台摩托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销赃,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达到犯罪目的。在此期间,惠某、赵某共盗窃七起,犯罪数额巨大。案发后,赃物均已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但赃款均被惠某挥霍。该案例所触犯的罪名不只是盗窃罪,还有盗窃罪的下游罪名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众所周知,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即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收购他人赃物的行为加以处罚,才会从思想上对盗窃者起到震慑的作用,从根本上打击盗窃犯罪的发生。
近年盗窃摩托车案件频频发生,随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也在增加。而如何减少盗窃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值得思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断绝后路,无处销赃。正如广告词所说的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没有那些存有侥幸心理,为了贪图便宜省事,置法律不顾,明知赃车而购买的群众,那么,盗窃者的犯罪所得也将无处进行销赃,无法获得非法利益,从而不仅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将有力打击盗窃者的盗窃积极性。作为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捍卫者,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执行者,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予以人身自由惩罚及财产处罚,才能有效地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防范,提高警惕。是一部分群众的防范意识薄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当在街上购物、走亲访友,外出办事时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人来人往的地方,认为时间也不长,小偷不会这么大胆,或者停放在自家院内,不用上锁,更不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了,就是这种麻痹思想,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邪念。同样我们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动员摩托车驾驶者安装防盗装置,一车多锁,并且尽可能地将车停放在单位及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杜绝乱停乱放现场,以此增加盗窃分子的作案难度。
三、全盘掌握、重点盯防。通过完善“天眼视频监控系统和治安卡口系统”的建设,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涉盗人员”的摸排工作,将辖区内有盗窃前科的人员纳入重点管控对象,将与此类人员交往密切的人员也纳入重点管控中,随时监视他们的行踪,并对辖区内昼夜出入、收入不明的人员及时谈话训诫,逐人建档,加强管控,一旦作案,能做到出其不意,一查到底,决不如息,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不敢作案,从而知难而退。
四、惩罚改造,重新做人。盗窃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发生率通常比其他犯罪要高出好几倍。多数因为盗窃者手法熟练、对盗窃方法了如指掌,并且容易销赃,便于兑换现金进行挥霍。所以我们要对在监狱服刑期间盗窃的犯罪分子,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并通过劳动改造,让他们学得一技之长,刑满释放后,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报酬,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
总之,打击并遏制盗窃及降低掩饰隐瞒犯罪发案率是我们司法机关的本职工作之一,亦是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尽最大限度地通过有罪判决来对触犯法律的罪犯进行惩罚、教育,从而警示那些想犯罪没有犯罪的人,通过各种媒介的安全防范宣传,指引群众意识到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对社会发展和治安稳定的危害性,了解到购买赃物是一种触犯法律和提高犯罪分子盗窃积极性的行为,要树立广大人民群众杜绝购赃、销赃的意识。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盗窃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