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针对涉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认真分析了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结构的变化,总结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承包、场地租赁、上级拨付等形式。同时,结合“村财乡管”的有利条件,到乡镇所在地的财政所查询村级资金专户,发现存款的及时冻结,没有存款的,取得其近期收入情况的有力证据,并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其履行义务。对教育疏导无效的,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元月至9月。我院共执行涉村案件19件,已执结16件,执结率达84.2%,有效地破解了涉村案件执行难的难题。
二是对于自然人的案件,我们也采取了不同的办法。例如对被执行人外出躲债的案件,我们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对涉案标的较大的案件,我们到村委取证,凡外出一年以上没有返乡的,对其原住处的房地产进行作价变卖或直接抵债;对涉案标的较小的执行案件,我们从查找被执行人承包土地入手,将被执行人的土地公开对外发包、或将其转包的土地承包款提存以清偿债务;对农村一般案件,我们建立了农作物预查封制度;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我们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主体。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把那些外出躲债的“赖帐户”真正逼到“死角”,产生不执行坚决不行的效应,使一批多年未结的难案、缠案得以执结。
三是针对国有集体企业、乡镇政府、村委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债务,我们利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的机会,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化解沉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国有集体不良债务,此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衷心赞赏和坚决支持,执法环境得以空前优化。今年以来,我院依法终结此类案件5件,金额达20余万元,使这些部门甩掉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减轻了经济负担,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