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人民陪审 法治中国行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克东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21 08:40:38


为了使我院信访案件得到彻底遏制,按照省高级法院提出的“谁办案谁负责、谁当庭长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的原则,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指上访包括有理访和无理访两种,其中主要是对有理上访的办案人及其部门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对虽属无理上访,但由于接待处理不利造成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也应严肃追究其必要的责任。

二、发生当事人来本院上访的,由案件承办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解释处理。

三、发生当事人到县级访(包括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办等领导机关或领导住地上访)的,由案件承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消化处理。

四、对在市、省、国家不同级别发生的上访案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进行甄别,确认为有理访的,均由承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接访费用的50%,直至息访息诉;对确认为无理访的,接访费用由院里承担,并由院里统一安排接访。

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上访的,经确认为无理访的,由院里负责接访;确认为有理访的,属审判委员会责任的,由院里接访;如果承办人汇报案件不详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导致错案的,或者处理案件有瑕疵的,由主审人、合议庭成员负责接访的,接访费用按第4条执行,直至息访息诉。

六、发生两次以上进京访的,确属有理访的,取消案件承办人审判权一年,同时案件承办人和所在部门领导要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做检查。

七、对于本院干警发现当事人有上访苗头,既不向案件承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反映,又没有向正副院长报告,院党组要对该干警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八、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论有理访还是无理访,凡是因接待、解释不利、不耐心、不细致,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按有理访对待。

九、对确认为有理访的案件,由审监、纪检部门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对承办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十、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院党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凡是发生进市、进省、进京上访的当事人,并确属有理访的,年终考评时,对案件承办人及所属部门按照目标管理考评的规定扣取相应的分值。

十二、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院党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奖励。

十三、本办法自201081日起正式实施。

十四、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本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确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