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俊明与李杰、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1 14:48:37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黑0230执恢48号
李杰、高芳:
本院受理王俊明与李杰、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李杰、高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冻结微信、支付宝网络银行账户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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