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帮助好友经商
经营不善怠于偿还
法院调解仍不履行
强制执行当日追回
许某自2019年起以创业资金不足为由在好友赵某某处共计借款16万元,后赵某某因生活所需多次索要,许某偿还10万元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赵某某于2024年2月将许某诉至克东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分三期偿还全部欠款,许某在偿还第一期欠款后便不再履行且拒接电话,赵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执行局副局长王贵晨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线下多次约谈许某,认真查明案情原委,经调查,许某后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因是认为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履行也不会带来法律后果。王贵晨副局长当即耐心向许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及效力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从情理上劝解许某珍惜能在困难时刻提供帮助的朋友,不应因有价的金钱失去无价的友情。
“以前总觉得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现在才明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强制措施的震慑和执行干警的劝解下,许某转变了原有观念,意识到调解协议并非“空头支票”,主动联系赵某某,向其赔礼道歉,将剩余欠款一次性偿还,赵某某也对许某的履约行为表示认可,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