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克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5 09:40:34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黑0230执恢52号
裴国龙:
本院受理黑龙江克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裴国龙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扣划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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