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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俊国与被告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利成、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9 09:17:0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利成:

本院受理高俊国与被告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利成、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俊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50元退还给高俊国。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黑0230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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