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五岁的女儿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024年9月,随着孩子成长,生活、教育所需费用日益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女儿小张的日常生活需求,为给女儿小张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母亲李某遂以女儿小张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

承办法官乾丰法庭庭长王润涛在了解案情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张某表示离婚时已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且每月都按时完成给付,自己目前并无固定收入,不同意也无法再增加抚养费。李某表示孩子现在11岁了,要上辅导班、特长班,平常花销也大,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二人言辞激烈,调解工作就此陷入僵局。
王润涛庭长以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为切入点,通过“背靠背”方式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劝解张某要理解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的不易,依据法律,虽然协议已确定抚养费数额,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劝导李某换位思考,体谅张某生活困难,适当调整数额。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按照张某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就抚养费调整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足额的抚养费对孩子的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在合理限度内,子女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父母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健康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