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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究竟为何?

  发布时间:2024-09-04 10:27:28



遗产继承纠纷是常见的家事纠纷之一。依法调解遗产继承纠纷,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合亲情,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克东法院乾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

白某与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子。2021年3月,鲁某因病离世,在克东县昌盛乡宏大村留下了一处房产,白某与两个儿子就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按照当地习俗,谁和老人一同生活谁就可以继承房产,两个儿子都想母亲能和自己一起生活,从而顺理成章地继承父亲的房产。长子鲁某强认为父亲生前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且由自己养老送终,房产应由自己继承。次子鲁某民认为父亲去世后,母亲白某有意同自己生活,自己赡养母亲的话房产应由自己继承。白某不愿看到两个儿子为此争执不断,且目前自己尚有能力独自生活,无奈之下于2024年7月将两个儿子诉至乾丰法庭,请求判令丈夫留下的房产由自己继承,消除房产继承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乾丰法庭庭长王润涛考虑到双方在房产继承归属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以亲情为纽带,从家庭和睦、血脉亲情的角度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详细释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从道德和情感的角度引导当事人认识到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性,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遗留的房产归母亲白某所有,两个儿子自愿放弃遗产继承,至此,该起遗产继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司法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案件。继承纠纷发生在亲近人之间且有着错综复杂的情感和利益纠葛,亲人因遗产继承问题而关系破裂、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出现,相伴多年的亲人为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财产固然重要,但亲情更是无价。下一步,克东法院将持续践行柔性司法、调判结合,在调解家庭矛盾过程中,始终坚持“和”的理念,突出“调”的关键作用,以真情解决矛盾,用真心化解纠纷,努力做当事人信得过、靠得住的“家里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责任编辑:胡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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