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数罪相加
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对其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判处刑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总的处罚原则,是指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以上规定说明在适用数罪并罚时,不是采取将各罪应判之刑罚简单相加的办法,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因此,数罪并罚不等于数罪相加。
缓刑≠缓期执行≠延期执行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如果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缓期执行也称死刑缓期执行。一般亦称死缓。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的制度。
延期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从实体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被申请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从诉讼权利上说,他有权同意暂停执行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延期执行的,执行程序应予中止。
缓刑、缓期执行、延期执行不是同属一个法律范畴。缓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运用上的一种制度。而延期执行是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实体及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缓刑不等于缓期执行,缓期执行不等于延期执行。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
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刑事被告人是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的称谓。
罪犯是指经过法院审判,并在判决有罪的判决书生效后对刑事被告人的称谓。
因此,犯罪嫌疑人不等于刑事被告人,也不等于罪犯。
从轻≠减轻 应当≠可以
刑法中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属于量刑的情节。量刑的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也就是说,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的法定刑,其中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时只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从轻处罚时只能在3~10年有期徒刑中判处,不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因此,从轻处罚不等于减轻处罚。
在《刑法》有关条文中,有的规定“应当”,有的规定“可以”。“应当”与“可以”在法律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应当”是绝对的、指令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应当”从重、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处罚,不然就是违法;“可以”是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可以”从重、从轻处罚的,究竟是否从重、从轻处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可以从重、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从重、从轻处罚。因此,“应当”不等于“可以”。
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使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成为一句空话。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四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有四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因此,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
法制≠法治
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合法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其精神实质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以及普遍遵守。法治是执政者以法律、制度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依法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利,形成普遍遵守法律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状态。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制不等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