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淑艳与拜泉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连国、戴波、王雪、戴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22 15:44:18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230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邱淑艳
被执行人:王连国、戴波、王雪、戴彬、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戴彬位于拜泉县文化家园2号楼17号1-2层商服,建筑面积126.1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 三 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 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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