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华与王洪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9 08:45:52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230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胡淑华
被执行人:王洪波(身份证号码为:230230198003010713)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波名下宝泉镇文昌村的5.496亩土地经营权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审 判 员 闫 昊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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