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把酒言欢,酒过三巡
“我的车和我一样不能在外过夜”
“那我帮你开”
“刑”
醉驾+无证
路上车辆纷纷遭殃
主驾副驾一同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等人在克东县某面馆吃饭饮酒后,被告人于某某称自己的车没在外面停过,需要开回家,王某某便向其要来车钥匙,载于某某驶离面馆前往歌厅唱歌,途中将前方同方向等信号灯的白色捷达车、雪佛兰出租车接连追尾,造成三方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

在私下协商过程中,王某某当场微信转给出租车驾驶员两千元钱,出租车驾驶员收到钱后驶离现场,捷达车驾驶员未同意赔偿,随即报警将二人查获。

经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经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酒精浓度已构成醉驾。另查明,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判决结果

克东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于某某明知王某某饮酒仍让其驾驶车辆,于某某具有劝阻义务,却对王某某的行为未进行任何阻止,二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均系主犯。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作为该小型轿车所有人,明知驾驶人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放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乘坐该车副驾驶室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酒驾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以案为戒,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对自己、家人、他人负起责任,杜绝酒驾、醉驾。特别是值此岁末年初和春节来临之际,法官呼吁广大驾乘人员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做违法“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