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波是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名普通的审判员,但是他却用他的实际行动证明着他是一名不普通的法官。孙波以铁肩担道义、用信仰铸忠诚,把办好案、办铁案视为天职,忠实履行公正司法的神圣职责,与生命赛跑、与病魔抗争,在忘我工作中追求生命价值,守得住节操、经得起诱惑,在秉公办案中坚定职业操守,为百姓着想、为群众解难,在司法为民中彰显公仆情怀,被誉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代表。我们为有孙波这样的好法官而自豪。
做人须有品行,当官要有官德。古之亦然。所谓“清、慎、勤”,就是古代做官的道德标准。“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百行德为首”,德才兼备,德为先。德性良好,是法官“修身”的前提。法官道德精神,重点是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抓手,以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载体,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法官道德还包括法官良心。良心乃行为的主导。行随心动,其心正,则行直,心不正,则行不轨。法学家史尚宽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古语云:史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作为法官,必须具备完美的道德品行。厚德载法,德正法行,存乎德也。
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法官应有高度的自律精神,有自己约束自己的勇气和决心。无论何时何地,法官都应当抵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考验。自我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
孙波用他的实际行动,为法官精神做了最好的诠释。他从事审判工作20年所主审的410起案件和参与审理的1800余起刑事案件中,无一起超审限、改判和上访缠诉;他成功主审了黑龙江省第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件;他成功主审了鹤岗市第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2011年,当孙波不幸患病以后,仍然坚守在审判工作第一线,特别是两次换肾失败、在每周三次透析治疗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要求工作在一线。仍然出色地完成工作,在岗位上闪闪发光……孙波展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谱写了一曲当代人民法官无私奉献的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