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管辖专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直接受理民刑交叉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民刑交叉是指不同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同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以及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侵犯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现象。近三年来我院刑民交叉案件共一件,详见判决及裁定。对策或建议
一、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先刑后民”原则不宜绝对化、扩大化,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民刑并行”等不同模式
二、防止利用刑事诉讼恶意阻止民事诉讼的倾向。尽管民事案件也须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但刑事诉讼本身是当事人恶意启动或长期不能审结时,也须变通适用先刑后民处理模式,适当让民事诉讼先行启动,刑事判决后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尽管我们对民刑交叉案件的不同管辖模式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区分,但该种区分的前提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比较明确,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关系比较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性质有时难以判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相互关系一时难以厘清。司法机关对民刑交叉案件认识的分歧、争相立案和相互推诿的管辖冲突仍不可避免。因而,还有必要建立民刑交叉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四、必须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允许被害人以另案起诉的方式获得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独立进行,分别适用各自的证据制度,自然无证据制度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