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黑0230执25号
李万宝:
本院受理克东县茂兴萨米特建材商场与李万宝、李文、汪春雨、刘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万宝本人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向李万宝送达案款分配方案。
我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文、汪春雨、刘立龙、李万宝四人在克东县牧原公司工程质保金款70108元。经核查,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文、汪春雨、刘立龙、李万宝四人案件共6件,被执行人李文、汪春雨、刘立龙、李万宝四人应承担的债务合计124321元。因本案无优先债权人,工资款分配给一般债权人。
(1)一般债权分配比例:可分配的款项70108.00元减去各个案件执行费1314=68794元÷一般债权总额124321元X100%=0.553%。
(2)一般权债权人的分配所得额:债权标的额×参与分配比例。
(3)各债权人具体分配情况见“执行款分配表”,单位:元。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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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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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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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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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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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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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0230执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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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庆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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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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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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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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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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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230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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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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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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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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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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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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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230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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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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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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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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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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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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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0230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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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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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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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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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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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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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0230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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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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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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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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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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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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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0230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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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米特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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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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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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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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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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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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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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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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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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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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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