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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东县茂兴萨米特建材商场与李万宝、李文、汪春雨、刘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5 11:04:32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黑0230执25

李万宝

本院受理克东县茂兴萨米特建材商场与李万宝、李文、汪春雨、刘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万宝本人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向李万宝送达案款分配方案。

我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文、汪春雨、刘立龙、李万宝四人在克东县牧原公司工程质保金70108元。经查,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文、汪春雨、刘立龙、李万宝四人案件共6件,被执行人李文、汪春雨、刘立龙、李万宝四人应承担的债务合计124321元。因本案无优先债权人,工资款分配给一般债权人。

    1)一般债权分配比例:可分配的款项70108.00减去各个案件执行费1314=68794元÷一般债权总额124321X100%=0.553%。

    2)一般权债权人的分配所得额:债权标的额×参与分配比例。

3)各债权人具体分配情况见“执行款分配表”,单位:元。

案号

申请执行人

执行标的

分配比例

受偿金额

未受偿金额

2022)黑0230执527

冯庆臣

19137

0.553%

10590

8547

2021)黑0230执738

陈家君

32866

0.553%

18182

14684

2021)黑0230执588

刘秀华

13492

0.553%

7469

6023

2022)黑0230执410

王子玉

6725

0.553%

3726

2999

2022)黑0230执350

牛艳波

18327

0.553%

10142

8185

2022)黑0230执25

萨米特建材

33774

0.553%

18685

15089

合计

 

124321

0.553%

68794

55527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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