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30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克东县公安局干警,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身份证号码:230230196706130579.
被执行人:郭传飞,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观山国际小区,身份证号码:230230198103253215.
第三人:李胜英,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克东县克东镇中兴社区海洋家园小区。
本院在执行张华与郭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冻结了克东县富山建筑材料经销处(个体工商户,李胜英系业主)在黑龙江省克山县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08130901040000400)存款260,000.00元。李胜英擅自处分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并新开账户转移财产(新开账号:08134101040009537),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责令第三人李胜英在七日内追回转移款项,第三人李胜英至今没有追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胜英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华2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巍
审 判 员 闫 昊
审 判 员 邱洪昌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院印)
书 记 员 何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