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三水区司法局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宣传专栏,通过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学习等,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01
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答:用实践经验中的判断标准来说,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一交易日仍持有公司股票的,就基本符合条件。另外,机构投资者一般被认为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02
什么是投资者维权诉讼?
答:一般是指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问答中“投资者维权诉讼”专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03
发现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举报?
答:《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04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向法院
起诉维权吗?有哪些程序?
答:可以起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1条规定:“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05
投资者因股票发行人造假而蒙受损失,除了起诉还有
其它维权办法吗?
答: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文章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