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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1-12-14 17:58:2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普及,业主与物业矛盾引起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

    近日,克东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多次向四名业主协商沟通催缴物业费无果后,诉至克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名业主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克东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吕巍迅速联系了几名业主进行沟通并了解情况。

    此起物业纠纷涉及多种情况,其中有因为车在小区院里轮胎被拆卸偷走而拒缴、因物业禁止其在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而拒缴、认为自己不经常在小区居住不应该交物业费等等,每名业主拒交的理由均不一致,案件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并从情理上进行劝导。针对每起纠纷,采取不同的思路和方法,在多次调解下,四名业主与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达成了调解,及时缴纳了物业费及其滞纳金。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对公共部分的服务,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自然也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个别业主不交物业费,既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在此,我们呼吁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自身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好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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