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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山涉水 只为帮群众追回“逃走”的人参

发布时间:2021-10-18 15:17:45





    现如今许多农民朋友选择将自己手里的土地承包给他人种植,可以更好地实现农业现代化,把土地的种植权交给专业人士,实现增产增收。既减少了缺乏农业知识造成损失,又提高了个人收入,实现了工作自由,这是一个多赢的举措。

    但是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确认其有能力给付承包款和种植能力,签订好承包合同,再将土地承包,一但产生纠纷,便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徘徊在追债的痛苦历程中......

    2017年4月,经人介绍,孙某将承包自克东县发展林场的山地承包给王某,用于种植人参,约定以丈为单位,共1000丈,每丈100元,承包期限四年,合计承包费为100000元。2017年给付承包费20000元,2019年秋给付余款2/3,2020年秋季付清,出具欠据一张。2018年至2021年,王某分多次给付孙某承包费65000元,尚欠承包费35000元未能给付。孙某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克东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孙某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王某种植的人参予以扣押,我院依据孙某的申请制作了裁定书。

    因王某已返回吉林老家卖人参,其父在发展林场看管参地,案件主审法官克东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刘飞飞带领审判团队干警及司法警察到种植地进行实地扣押。因种植地点发展林场为山地,地处偏辟、道路泥泞、桥梁中断,法院用车无法通行,雇用农户的皮卡车仅能行至断桥处,需步行过“独木桥”“穿田地”,在田间地头谈笔录,制作扣押清单、实物录像。

    看到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拼命”的法院干警,王某的父亲十分配合,向法官说明了种植人参的具体产量、市场价格、收益以及承包土地的细节,并承诺贩卖人参之后立即给付承包款。

    经开庭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某承包款35,000.00元,利息16,205.00元,并自2021年8月29日起,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利息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如果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至此,经过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逃走”的人参终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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