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克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据了解,原告李某(男方)与被告周某(女方)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故原告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本案中,原告将个人存款借给被告使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应当偿还借款。
本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部分借款,另一部分制订了还款计划,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