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克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占河放火一案,开庭经过对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质证认证,被告人刘占河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刘占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占河表示对此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刘占河酒后携带打火机和装有柴油的塑料瓶至本村村民被害人高作峰空置的房子,找出破布放在西屋的南炕,浇上柴油点燃,又至东屋把东房檐浇上柴油点燃,并逃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刘占河于2013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河故意点燃他人房屋,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占河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占河犯放火罪,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