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据了越来越高的比重,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甚至达到了五成以上,离婚案件的增加直接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发现,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诸如思想上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重视不够、程序上未体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和便于其参与诉讼、实体上不能充分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审判职能不能充分有效向社会延伸、法院与其它保护未成年权益的机构未形成联动机制等弊端。笔者试图从贯彻未成年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意义出发,就民事审判中如何构建合理的制度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提出如下见解。
一是构建体现未成年人特点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随着现代司法消极化理念的引入,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的特点逐渐弱化,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点日益融入并成为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涉少民事诉讼因为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有其自身的特点,诉讼模式应当坚持职权主义模式,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发展不成熟,并没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他们在举证能力、质证能力和辩论能力等方面明显逊于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的诉讼地位。在这种诉讼双方地位事实不平等的情况下,如果强调法官地位中立,仅由双方对抗,法庭气势往往会向成年人一边倾斜,诉讼结果也往往会不利于未成年人。因此涉少民事审判中必须要强调法官的积极作用,消除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坐山观虎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消极作用,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
二是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涉未成年人案件与普通案件有很大差别,在审理上应当符合专业化的要求。目前,我国法院的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大部分仅受理和审理刑事案件,而且多数都是刑事审判庭的附属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强,很少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机构。现在已有试点法院成立了“三审合一”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受理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同时,还要加强涉少民事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坚持寓教于审,坚持人性化司法。
三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贯彻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就要对涉少民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到诉讼程序流转简易流畅、审理简约高效、执行及时到位,体现诉讼程序优先和便利。立案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随时保持渠道畅通。组织专人负责涉少民事案件立案答疑和咨询工作,指导立案,方便当事人立案,并全程监督立案工作。审理时要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及时审理。庭审要考虑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实际情况,便于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执行时要优先执行、及时有效。审理涉少民事案件要尽量做到审执兼顾,有财产可以保全的先予以保全;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的抚育费、损害赔偿等案件,在案件审结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审结后需执行的,要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并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应主动调查被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及时执行,保证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四是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资格。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诉权,可以设立未成年人立案咨询组,专门负责涉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立案、咨询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诉权。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的人格尊严、名誉和隐私。要协助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联系法律援助机构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对没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未成年当事人,应依法调取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要体现充分足额依法赔偿原则,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要考虑有利于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在继承和离婚等案件中,要充分尊重并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满足其合理要求。
五是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涉少民事案件多数涉及监护权、抚养费、抚育费、继承权、探视权等问题,这些纠纷大多数与家庭关系有关。未成年人处在生长发育期,对家庭和亲情十分依赖。当家庭成员发生纠纷后,亲情一般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极容易给未成年人心里造成负面影响。对这些案件,法院要主动强化诉讼调解力度,做到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的结合,力争多调少判,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对未成年人身心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应使用调节前置程序,努力在庭前调解成功,避免诉讼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通过调解,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节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和进取向上的人生态度。
六是延伸涉少民事审判职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消除诉讼对未成年当事人的消极影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法院对涉少民事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采取多种措施,既关心未成年当事人审判后生活情况,又做好其他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推进审判职能向案前和案后延伸。一方面法院要与共青团、教育机构、妇联、街道办以及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保持沟通,共同做好审判后未成年人的教育、跟踪、回访工作,逐步形成联动机制,共织保护未成年权益的维权网。另一方面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并跟踪了解司法建议的实施效果,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
总之,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方法和措施,充分重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最大化理念,依法为未成年人权益提供特殊优先保护,使涉少民事审判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