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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质量评查奖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2-03 14:05:56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历年来案件质量评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程序及步骤。1、自查:由承办人自查,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报告表;2、庭长初评;3、审判委员会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评查并填写评查整改表,评查人应签名;在评查期间,相关案件的办案人或书记员需现场接受聆讯。4、案件质量评查完毕后,由审判监督庭将整改表成卷并按照整改表要求督促整改,在整改后签字归档。在整改完毕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第二项的标准扣减相应的分数:法律文书填写不全、文字及装订顺序差错扣除书记员分数;案件程序性错误扣除审判员及庭长分数,造成恶劣影响的且由主管院长签发的,扣除主管院长、庭长、审判员及责任书记员的分数。有争议的由案件检查组核定并扣除相应责任人的分数。审监庭及政工科具体统计并执行本扣分细则。审监庭在每季度写出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

    考核实行百分制,规定相应等次,满分为100分,合格不少于90分,基本合格71-89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底按照得分比例与调研宣传一并与目标管理奖挂钩并兑现。

    二、扣分细则

    (一)案件处理结果差错扣分

    1、裁判结果错误,具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扣分。

    (1)因事实不清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每件扣5分;

    (2)因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每件扣3分;

    2、判决书判决结果与当庭宣判结果不一致的每件扣2分,有重大出入的每件扣2分;调解书与调解笔录的调解结果不一致的每件扣2分;裁判结果与合议结论或审委会讨论结果不一致的每件扣5分。

    3、裁判主文因表述不准确且造成歧义的每件扣1分。

    4、适用法律错误,具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扣分。

    (1)错误引用法律条文每处扣1分;

    (2)漏引或多引法律条文每处扣1分;

    (3)引用法律条文表述不准确(条、款、项、目不清)每处扣0.5分。

    5、裁判文书裁判结果具有下列情况的分别扣分。

    (1)无裁判结果扣5分;

    (2)根据当事人诉求,裁判结果缺少某项内容,每处扣2分;

    (3)裁判结果有关事项交待不清的每处扣0.5分;

    (4)裁判结果未确定履行义务期限每件扣0.5分。

    6、立案案由错误每件扣0.5分;业务庭改变立案案由错误每件扣0.5分;立案案由错误而业务庭纠正的每件扣1分。

    7、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未提交讨论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每件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分。

    8、裁判文书原、正本内容不一致每件扣1分。

    9、当事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裁判文书未予说明的每件扣0.5分。

    10、错列或漏列诉讼主体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每件扣1分。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扣2分。

    11、当事人有其他诉讼请求未获准,裁判文书既未说明也未作出驳回结论的,每件扣0.5分。

    12、刑事案件刑期计算错误的每件扣1分。

    13、离婚案件未按规定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意见即对子女抚养进行判决的,每件扣0.5分;结婚证与法律文书姓名不一致且未经查实即予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每件扣2分。

    14、打印的诉状未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就立案的每件扣0.5分。

    15、申请书未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每件扣0.5分;当事人没有申请即作出相关诉讼决定的,每件扣1分。

    16、未经授权代领款物的,每次扣1分;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调解而达成协议的,每件扣1分;代理人无代理手续参加诉讼的,每件扣1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诉讼的,每件扣0.5分。

    17、法律文书已认定的事实而未将该事实的证据入卷,每处扣1分;证据未经法庭质证而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每件扣1分;涂改证据每次扣0.5分。

    18、缺失应归卷法律文书,每缺失1项扣0.5分。

    19、庭审笔录、调解笔录无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的每件扣0.5分;庭审笔录结尾不规范每件扣0.5分;当事人拒签名未注明拒签理由的,每件扣0.5分。

    20、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材料附卷的,每件扣1分。

    21、无证据清单附卷,每件扣0.5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无财产清单每件扣0.5分;宣告离婚判决未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的,每件扣0.5分。

    22、执行依据未附卷,每件扣0.5分。

    23、执行案件结案方式错误,每件扣0.5分。

    24、执兑不清每件扣0.5分。

    (二)法律文书差错扣分

    1、庭审笔录、开庭传票未规范填写开庭时间的,每件扣0.5分。

    2、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履行签发手续的,每次扣1分;冒充或涂改领导签发意见的每次扣1分;篡改领导签发日期的,每次扣0.5分。

    3、有执行内容未送达审结通知书和执行完毕未送达执行完结通知书的,每件分别扣0.5分。

    4、自审自记的,每件扣0.5分。

    5、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未送达诉讼通知书的,每件扣1分。

    6、裁判文书未按送达规定要求送达当事人每件扣1分;其他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未送达的,每次扣1分。

    7、裁判文书审判人员与庭审审判人员不一致的,每件扣0.5分。

    8、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结案的,每件扣0.5分。

    9、按规定应制作法律文书而未制作的,每件扣0.5分。

    10、审委会讨论笔录未经到会委员签名,每缺一位扣0.5分。

    11、合议庭审(执)案件无合议笔录,每件扣0.5分。

    12、无宣判笔录的,每件扣0.5分(当庭宣判的除外)。

    13、民事制裁与妨碍诉讼混淆使用决定书每次扣0.5分。

    14、调解书未经授权由他人代收每次扣1分。

    15、申请执行主体错误每件扣1分。

    16、执行案件在执行前,无执行员摸底情况、执行方案的,扣1分,每缺一项扣0.5分。

    17、执行和解无和解笔录每件扣0.5分。

    18、法律文书正本未加盖印章每次扣0.5分;原本未加盖印章每次扣0.5分;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副本未加盖印章每次扣2分,未加盖核对章每次扣0.5分。

    19、填充式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决定书、通知书等)签发联未附卷每次扣1分;开庭时间未填写每次扣0.5分;其他相关内容未填写,每处空白扣0.5分。

    20、法律文书文字差错:

    (1)姓名、年龄、性别错误每处扣0.5分;

    (2)裁判文书当事人身份混淆、颠倒,每处扣0.5分;

    (3)数据错误每处扣0.5分;

    (4)因文字错误或标点符号错误产生歧义的,每处扣0.5分;

    (5)地域名称错误及一般文字差错(错字、别字、多字、漏字等)每处扣0.5分;

    (6)病句每处扣0.5分;

    (7)裁判文书叙事不清楚、说理不明白每件扣0.5分。

    21、留置送达未注明原因或结果每次扣0.5分;邮寄送达无可信邮寄凭证每次扣0.5分;无送达日期每次扣0.5分。

    (三)办案期间规则扣分

    1、逾期结案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及时办理了延期手续的,每件扣0.5分;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超过最长期限(含立案庭及速裁组未按规定期限移送案件和其他业务庭未按规定移送执行案件)的,每件扣1分。

    2、答辩期内开庭未经当事人同意每件扣0.5分;推迟开庭未批每件扣0.5分。

    3、送达文书先于签发日期的每件扣0.5分。

    4、违反管辖立案每件扣0.5分;遗漏排期开庭每件扣0.5分。

    5、立案庭未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调查取证,或因案情需要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等工作的,每件扣0.5分。

    6、未在法定期间(或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送达法律文书每件每迟延一天扣0.5分。

    7、排期开庭栏排期时间与开庭传票时间不一致的,每件扣0.5分。

    (四)案卷质量扣分

    1、流程管理表应当随程序流转,未按规定填写,每空白一处扣0.5分。非应填写人填写的,每处扣代填人0.5分。

    2、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的材料未复印入卷,每份扣0.5分。

    3、案号系重号或错号每件扣0.5分。

    4、案卷装订不规范或不整齐每件扣0.5分;未编排页码每件扣0.5分;卷内目录未填写或存留金属(装书钉、别针等)物质的,每件扣0.5分;封面未逐项填写、字体不统一或填写错误每件扣0.5分。

    5、卷内未装订法律文书每件扣0.5分;卷内案件材料非本案材料的,每件扣0.5分;应装订入卷的材料而活附的每件扣0.5分;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每件扣0.5分。

    6、无立案手续的每件扣0.5分。

    (五)各类案件的综合信息应及时登记,如存在问题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扣分。其他问题由考核小组决定扣分。

    (六)卷宗装订不规范,即装订顺序有误,一处扣0.5分。

    三、加分项目。

    1、审判员在各部门办案平均基数(本部门本年度办案平均数基础上下调20%)基础上每多办理一件案件加1分;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办案基数为本部门办案基数的1/3。

    2、在中院法律文书评比中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的,加10分;

    3、年底无上诉的加10分,无更审改判的加10分,民事案件调撤率超过8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

    本规定于二0一三年一月起案件质量评查适用。上述规定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矛盾的,以条例为准。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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