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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出轻伤害 法院依法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07-16 09:04:48


    2013年6月14日,克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日因变更强制措施,对罪犯李茁进行释放。

    被告人李茁与被害人王某清曾经是儿女亲家,2013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茁到克东县果树场被害人王某清家中,欲领其孙女回家,此时被害人王某清不许,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茁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清左眼部打伤,后被告人李茁逃离现场。

    经克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及补充鉴定:被害人王某清被他人用拳头打伤左眼部,造成左眼睑青紫肿胀,球结膜下出血,眼底后极部视网膜水肿,左侧眶骨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被告人李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起诉。克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李茁与被害人王某清进行调解,在未调解之前,双方当事人还处于水火不容,唇枪舌剑的互相指责对方的过错,被害方说他们人受伤了,治病耽误工作,被告人家属说他们的家人还在看守所等等,为避免矛盾激化,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讲明法律规定及双方调解后能够化解矛盾,被害人可以得到补偿,被告人可以在量刑上进行从轻处罚,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人李茁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6 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克东法院依法调解后,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李茁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庭依据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被告人李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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