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30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申请执行人:孙秀杰,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赵成月,女,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张明、孙秀杰、马军与王平、赵成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平、赵成月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人17661.25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债权17661.25元没有得到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德忠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闫 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