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春龙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17:11:11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30执705号
被执行人:邢春龙,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邢春龙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邢春龙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人9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德忠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闫 昊
二O二O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宏艳
责任编辑:王智慧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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