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30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海,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黄仲仁,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尹洪全,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刘永海与黄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仲仁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人6413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执行2808.00元,现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债权61322.00元没有得到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德忠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闫 昊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