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处理好房屋拆迁行政非诉案件,以达到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免激发社会矛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协调作为必经程序。协调可以在庭前、庭后进行,在诉讼过程中让拆迁当事人充分表达其安置意愿,结合群众存在的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帮助解决问题。调解时可以邀请被拆迁当事人其他亲属和所在村、街道相关成员到场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
被执行人刘俊廷现有私产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73.50㎡,用于经营学生食堂,房屋估价为每平米1917元,房屋补偿金额为140,899.00元。无证房46.78平方米(临时批件已过期)。附属设施补偿为7916元,搬家费73.50㎡×10元=735元,总计补偿为:149,550 .00元。被拆迁人认为估价结果低,补偿不合理。认为二处房屋一直用于经营学生食堂,要求给付货币补偿70万元,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我院立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做方当事人工作,均协商未果。
这周,我庭主管院长及审判人员及建设部门主管领导亲自找被执行人刘俊廷再次进行协商,被拆迁人认为他所居住的房屋一直用于经营学生食堂,应该按照商服房进行补偿,要求有照房屋和无照房屋给付70万元,拆迁人同意有照房屋按每平米3500给付货币补偿257,250.00元,无证房拆二还一每平米3500元,补偿81,865.00元,停业停产损失费11,250.00元,再加上附属设施补偿,合计补偿40万元,被拆迁人不同意,双方相差30万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