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即使分居多年,如果一方借钱无力偿还,另一方也要承担共同偿还义务。2013年5月12日克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判决鲁军(化名)与敬萍(化名)共同偿还五万九千余元债务。
据了解,敬萍与鲁军两人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小吵小闹,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睦。2011年春节过后,敬萍前往深圳打工,鲁军在家经营小百货生意,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夫妻二人一直过着分居生活。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鲁军为扩大经营的规模,分三次向朋友宋军(化名)借款共计50000元。但由于经营不善,百货店倒闭,得知鲁军生意失败的敬萍更换了电话号码,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鲁军的朋友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鲁军偿还债务,但此时的鲁军早已无力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敬萍共同还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债务发生在敬萍和鲁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鲁军与敬萍共同偿还59760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