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周,我庭在审查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的几起行政征收补偿案件和申请执行强制拆迁案件时,针对共性问题谈几点建议:
1、拆迁裁决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而选择留置送达的,部分送达回证上内容不清,有的只写明被送达人的地址、姓名,然后有同去的社区人员签字,还有的只写明“拒签”、“不会写字”、“电话通知”等,造成法院审查时无法确认裁决机关送达裁决书的事实。建议裁决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的时候,遇到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时,应该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时的详细情况。比如,送达时被送达人家里或单位都有谁在场,叫什么名,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理由,最后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在场人、送达人签名。
2、关于裁决房屋产权调换问题
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所有的裁决书关于产权调换这一项,没有具体的房屋安置地点、具体的面积、过渡时间、过渡方式等内容,安置方案中也没有具体规定,造成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事项不清。建议裁决机关在裁决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操作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防止拆迁人将回迁房屋出售他人或者随意增减面积。
3、关于房屋补偿价值问题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我们所审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双方协商价格,有的案件每平米相差500元-1000元不等,因为评估报告是审理裁决的一个主要证据,评估价格过低,法院审理时会因为评估价格缺少合理性问题,作出撤销的判决。因此裁决机关在选择评价机构后,应该建议评估机构实事求是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给予被拆迁房屋一个即合法而又合理的评估。
4、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问题
在这次上报拆迁强制执行案件审批时,发现拆迁裁决案件,有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也就是买卖房屋没有过户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强制执行完毕后,房屋产权人要求房屋补偿的问题。建议裁决机关对于这种情况的房屋补偿,要与房屋使用人和产权人说明,由双方提供买卖房屋协议,并由产权人对房屋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后签字按押,同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找不到产权人的,由房屋使用人提供买卖协议书,并同时向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裁决机关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标准,按照房屋评估的价格交纳。
5、关于住改非房屋问题
对于临街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住改非房屋,在价格评估时,是否应结合相临房屋的价格因素从合理性的角度,给予考虑?
6、关于无照房屋问题
无照房是否需要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理后,再决定是否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