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预知案件审理、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慎重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当事人在民事、商事、行政诉讼及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提示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责任。诉讼请求漏项,会导致漏项部分被视为放弃诉权;诉讼请求过低,会导致只能按所请求的保护;诉讼请求过高,会导致过高部分得不到保护,而且还要承担过高不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会导致所主张的权利被视为放弃。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责任。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保全,被告反诉或申请评估、鉴定及需要公告等,如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将被视为撤诉、撤回反诉或撤回申请,所请求的权利法院不能保护。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超期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责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责任。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风险责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界满前七日。不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不按时出庭的风险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将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被缺席审判的后果。
九、一方下落不明或没有财产、起诉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一方下落不明或没有财产,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判决后无法执行,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无法收回的后果。
十、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责任。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会导致执行期限过长或不能执行,判决确认的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后果。
十一、超诉讼时效风险责任。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将承担不能胜诉和承担诉讼费用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