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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法官助理 及书记员进行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1 11:56:44


克东法﹝2017﹞3号

 

关于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法官助理

及书记员进行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干警适岗性,形成内部合力,全面推进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就我院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行交流轮岗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轮岗对象和时限。

交流轮岗对象为:员额法官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

交流轮岗去向及时限:一线执行岗位,时限半年以上。

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执行岗位轮岗期间,协助执行局承办案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思想政治、职业品德、司法经验、司法技巧、司法作风等方面进行带教与示范,在各轮岗期结束时对轮岗人员进行工作点评。轮岗人员在轮岗期的工作表现作为今后各项考核与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在轮岗培训期结束后,由政治处对各位轮岗人员进行摸底综合考评,并由院党组根据考评情况最终决定适合岗位。

三、轮岗人员业务交接。

  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参与轮岗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不改变所在部门的前提下进行,按照岗位任职要求和干部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全盘考虑,达到人员的合理配置,分期分批予以轮岗,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四、工作要求

  这次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交流轮岗是为了切实推进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一方面为执行岗位充实力量,一方面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使审判人员切实了解执行工作的流程和节点,便于在立案时告知风险,审判时注重化解,判项更便于执行。全院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参与,确保在整个轮岗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院党组制定的工作部署和方案开展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交流决定,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轮岗人员岗位轮换。对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人员,调离现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意见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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