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克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润津乡万民村49号。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同居关系。因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亲属有土地出租,要与孙某某共同出资承包土地。孙某某便向其同村村民借款人民币18 000元,并藏自家被厨内。2013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孙某某不备,将人民币18 000元从孙某某家被厨内盗走,并以出去买菜为由,打车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4 100元,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在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克东县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秋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秋英在缓刑考验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秋英犯盗窃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盗窃数额、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张秋英认罪态度好,部分返还赃物,对被告人张秋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2013年4月4日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盗窃犯罪数额标准更新后的首例盗窃案件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