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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拖行交警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3-05-14 07:42:06


    2013年1月26日23时许,克东县公安交警大队交警荆宝宾、协警孙科在克东县克东镇北三道街巡逻执勤时,遇到被告人赵殿春驾驶的黑BK1467号吉利轿车,二位交警示意被告人赵殿春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赵殿春把车门锁上拒绝检查并趁交警不备加大油门开车逃跑,迫使站在该轿车前边的交警孙科跳上轿车前盖,被行驶中的轿车带出百余米。后被告人赵殿春驾驶的轿车撞在路边上,被迫停车,交警孙科从车上甩出,造成左小指裂创、右小腿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孙科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殿春赔偿被害人孙科损失人民币30 000元。

    被告人赵殿春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殿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害人也并未造成严重的伤害,可从轻处罚,。克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殿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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