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 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在经营克东县东林自行车商店期间,于2010年2月与哈尔滨新达自行车商场经理张某达成口头协议:林某从哈尔滨新达自行车商场购进自行车销售,张某负责给林某发货,林某接货后把自行车款返给供货人张某。2010年3月至5月,被害人张某先后三次把97辆自行车发给张某,共计人民币26 854元。林某将自行车低价甩卖,得款27 000元,然后携款逃走,赃款被其全部挥霍。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林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6 854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林某于2012年12月2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